服務條款與細則
(適用於台灣地區超商列印服務)

2024 年 12 月 1 日

  • 第一條 法律合約
  • 1) 您(以下稱「您」或「使用者」)若執行下列任一作業,則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為本《服務條款與細則》(以下簡稱「T&C」)所拘束:
    (a) 點選服務提供方之服務網站上的「接受」、「同意」或等同性質按鈕;
    (b) 與服務提供方簽署有關使用及服務之契約;
    (c) 開始使用服務。
  • 2) 針對某些服務,服務提供方得額外增訂符合考量T&C 獨特規範或要求之特別條款與細則(《附加條款》)。前揭《附加條款》將自動納入 T&C 並成為 T&C 之一部份。
  • 3) 服務提供方得隨時變更 T&C(包括適用服務之《附加條款》)。服務提供方應於變更 T&C 時,透過服務提供方指定之網站、以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方法將此等變更通知您。使用者應自服務提供方首次提供相關變更後條款之日起受變更後條款所拘束。使用者有責任知悉並瞭解所有變更後之條款。
  • 4) 若某些服務之《附加條款》與 T&C 其他條款有所衝突,則就該等服務而言,應優先適用《附加條款》。
  • 5) T&C之條款與細則,不得被視為係限制、排除或修改使用者所享有且依法不能予以限制、排除或修改之任何保證、擔保或其他權利,包括適用準據法規定之任何法定擔保。
  • 第二條 定義

本 T&C名詞定義如下:

  • 1)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係指日商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Corp.,主要營運辦公室位於 9-7-3 Akasaka Minato-ku Tokyo107-0052, Japan。
  • 2) 「服務」 係指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或其銷售子公司透過網際網路有償或無償為使用者提供之服務,且該服務含有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或其銷售子公司之業務合作夥伴或其特許加盟夥伴為超商列印所需之功能。
  • 3) 「服務提供方」係指為使用者提供服務之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或其銷售子公司。
  • 第三條 服務之使用
  • 1) 使用者得於遵守所有 T&C 之前提下,存取與使用服務。
  • 2) 服務提供方得就使用者使用服務之行為設定合理限制,例如檔案大小、資料儲存空間、資料處理能力之限制以及其他技術性限制。使用者應進一步知悉並瞭解,即使分配給使用者的儲存容量尚未完全使用,服務仍可能因技術性規定而暫停。
  • 3) 服務僅適用於亞太/大洋州*區域的使用者。前述區域以外之使用者,原則上無法執行服務的使用者註冊作業。為免有所疑慮,前述規定並未禁止使用者使用亞太/大洋州*區域境外之服務。
    * 澳洲、中國、香港、台灣、日本、印尼、南韓、寮國、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緬甸與柬埔寨
  • 第四條 使用環境要求
  • 1) 服務之使用可能需要特定的技術性環境,例如合適之硬體裝置、網路存取權限以及服務提供方指定之軟體(其權利金(若有),應由使用者負擔)。上述規定包括其定期更新與展延,且可能影響服務之提供。
    使用者知悉並同意,有關使用環境之要求係由使用者完全負責,無論服務提供方或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皆不須就此負擔責任。
  • 2) 於服務與外部服務間有聯合身分識別(ID federation)的情況下,服務得採用該外部服務憑證存取服務。惟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不就該等情況提供任何保證,且不就因前述外部服務導致無法存取服務之情況負擔任何責任。
  • 第五條 服務軟體
  • 1) 無論服務提供方是否收取或未收取權利金,服務提供方提供使用者不可轉讓且非獨家授權之軟體(「服務軟體」)。服務軟體將安裝於使用者端裝置以用於使用服務或附帶服務。服務軟體僅得以服務提供方所允許之方式用於服務。
  • 2) 嚴格禁止使用者複製、修改、散佈、銷售、或租賃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務軟體。另外,使用者亦不應試圖擷取服務軟體之原始程式碼或對其進行逆向工程。
  • 3) 使用者完全知悉並同意遵守由服務提供方或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於使用者安裝或開始使用時另為指定之服務軟體授權條款與細則。
  • 第六條 使用者意見
  • 服務提供方應就使用者發送至服務提供方指定聯絡地址之所有意見或問題予以回應。除《附加條款》另有規定者外,使用者僅得就如何使用服務方面提出意見或問題。服務提供方亦得自行全權判斷使用者所提出之意見或問題是否需提供額外收取費用之其他支援。
  • 第七條 服務之分包
  • 服務提供方得全權決定將服務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包委由第三方提供,惟此等分包作業並未免除服務提供方履行T&C所應履行各項義務之責任。
  • 第八條 服務變更
  • 服務提供方得全權決定於任何時間點修改、更新或停用全部或部分服務,且毋須因此對使用者負擔任何責任。
  • 第九條 服務費與付款條件
  • 使用者針對與第三方之服務費(包括付費電話之費用、行動通訊業者服務費、網路服務提供方手續費、數據方案手續費、銀行轉帳服務費、信用卡服務費、外匯服務費,若有)應自行負責支付給第三方。服務提供方不須就此等服務費負擔任何責任。
  • 第十條 使用者管理
  • 使用者需遵守T&C中所定義務,使用者並需對其行為及導致的後果負責。若使用者於此間發生任何爭議、法律訴訟或其他問題,無論於任何情況下,服務提供方與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均不須就該等情況負擔責任。
  • 第十一條 使用者資料與內容
  • 1) 使用者同意服務提供方與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毋須就使用者及/或任何第三方儲存或上傳至服務的任何內容,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 2) 使用者應知悉並確認,服務提供方與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均無義務對使用者儲存於服務或透過服務提供之任何使用者資料進行預篩與監控。
  • 3) 服務提供方與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不須對使用者資料與各項程式的任何訛誤或遺失負擔任何責任。
  • 第十二條 使用限制
  • 1)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使用者不得;
    (a) 將使用者依據本合約享有之權利或所有權,轉讓或作為擔保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b) 編譯以服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崁入以作為程式元件之任何電腦程式;及 (i) 揭露、出售或出租前述電腦程式,或 (ii)將前述電腦程式授權或提供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c) 對服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
    (d) 以服務提供方所提供或授權以外之任何方式存取服務;
    (e) 以將服務之使用權或利益移轉給任何第三方之方式變成服務提供方;
    (f) 違反或侵犯服務提供方、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及/或任何第三方之任何財產權利、著作權、隱私權或其他權利;
    (g) 對服務提供方、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及/或任何第三方帶來任何不利及/或損害;
    (h) 阻礙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
    (i) 使用、傳送或傳播任何電腦蠕蟲、特洛伊木馬、病毒、有害或惡意程式碼或具傷害性之任何類似程式碼(合稱「有害程式碼」);
    (j) 使用服務於從事違法、詆毀、毀謗、侵犯他人隱私、威脅、惡意、濫用、騷擾、可恨、種族或種性冒犯、色情、猥褻或以其他方式具社會爭議性之行為;
    (k) 違反適用於使用者之各項法律與規章;
    (l) 試圖從事任何上述行動;或
    (m) 允許任何其他人為上列任何行為。
  • 2) 使用者同意:
    (a) 遵循服務提供方及/或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就服務所提供之任何指示與文件;或
    (b) 以合理程度的注意義務,防止損害服務或使任何使用服務之人暴露於遭受損害之風險之下。
  • 3) 使用者須就下列事項負擔完全責任:(i) 取得服務得運作之必要各項裝置;(ii) 使用使用者透過服務上傳、下載、傳送或儲存之任何資料、內容、資訊或材料;(iii) 定期備份所有資料,並持續維護此等備份;及 (iv) 就病毒預防與偵測採行相關預防措施。
  •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
  • 1) T&C僅適用使用者使用服務,並非移轉任何由服務提供方或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提供之「服務」(包括用於服務的軟體,以下均適用此定義)之任何權立與所有權發生移轉予使用者。服務提供方或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所提供之服務(包括服務之任何備份)及任何文件與報告(包括線上提供或與服務一併提供之文件)(「文件」)之所有權利、所有權與利益,皆由服務提供方、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及/或其授權人專屬擁有。使用者應於服務提供方負擔相關費用時,為服務提供方提供合理的合作作為,以保護或使此智慧財產權持續有效。未經T&C具體授權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均由服務提供方或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及/或其授權人所有。
  • 2) 服務係受任何及所有適用的法律與規章保護,包括但不限於日本與其他國家之國內著作權法律,以及各項國際條約。
  • 3) 使用者知悉並確認任何服務之架構與組織以及服務軟體之來源程式碼,均為服務提供方、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及/或其授權人之專屬營業秘密及/或機密資訊,應依相關法規據以處理與保護。
  • 第十四條 暫停服務
  • 1) 不可抗力:因非屬服務提供方所能合理控制情況所導致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停止、暫停或無法適切提供之情形,服務提供方將不須負擔任何責任(如:天然災害、戰爭或恐怖主義行為、暴動、勞動爭議、政府行動以及網際網路騷擾)。
  • 2) 服務之暫停:服務提供方得於發生無法避免或合理發生之事件時,暫停全部或一部份服務,前述事件如服務(含服務軟體)之維護(包括更新)、建造、定期檢查及服務所必要設備及/或軟體之非預期故障及/或錯誤。
  • 3) 因使用者之故而暫停服務:若使用者有下列情事者,服務提供方得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i) 使用者違反T&C規定的任何責任與義務;或 (ii) 就使用者使用服務方面,使用者直接或間接對服務提供方及/或第三方之業務帶來嚴重傷害(包括但不限於損壞設備與資料數據)。
  • 第十五條 保證免責聲明
  • 1) 於適用法律與規章所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服務(包括用於服務的軟體,以下均適用此定義)係以「現有(as is)」與「可提供(as available)」之狀態提供。服務提供方、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與其授權人茲此不就服務相關事宜,提供任何明文、隱含或法定之保證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可買賣性、適合特定目的、擁有滿意品質、正確性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之隱含聲明、保證及/或條件。服務提供方與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亦不提供下列項目之任何保證:(A) 服務必將符合使用者要求或將持續可提供、不中斷、即時、安全、無外部入侵或無錯誤;(B) 因服務之使用而可能取得之結果,必將為有效、正確或可靠;(C) 服務之品質必將符合使用者預期;或 (D) 服務之所有錯誤或瑕疵皆可獲得改正。
  • 2) 服務或其任何之性質或部分,均可能無法提供部分語言版本或可能無法提供於部分國家。服務提供方與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並未聲明服務或其任何性質或部分,係屬適當或可用於任何特定地點。若使用者選擇存取與使用服務,則此係由使用這自主進行且須承擔及遵守所有相應適用之法律與規章。
  • 第十六條 使用者之賠償
  • 就與下列情形有關或因下列情形而導致之任何第三方求償,則使用者應為服務提供方、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與其授權人辯護、賠償前述各方並使前述各方不受傷害(除非此等賠償責任係因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違反本合約且其可歸責);(i) 數據資料遺失、數據資料毀損或數據資料延遲交付;(ii) 任何有害程式碼因服務之使用而進入使用者之系統或裝置;或 (iii) 任何存取或使用服務之人(非服務提供方,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或其外包商員工)之所有行為與疏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錯誤行為,於T&C或服務項下被視為使用者之行為與疏失。
  • 第十七條 責任限制
  • 1) 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與服務提供方 茲此聲明不提供任何明示與暗示保證與承諾(以及其依據相關適用法律之等同性質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適用特定目的與未侵權之任何隱含保證,可買賣性或擁有滿意品質之隱含保證。
  • 2) 無論於任何情況下,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或服務提供方皆不須就使用者因下列情況而承受之任何損害或損失負擔任何責任:(A) 任何駭客、病毒、惡意軟體或非法攻擊;(B) 任何內容或其他資料之任何未經授權存取、更改、或刪除、毀損、損壞、遺失或未能儲存;(C) 因 T&C 終止或暫停或服務提供方停止服務,而發生之任何無法使用服務情況。
  • 3) 無論於任何情況下,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或服務提供方皆不須就以任何方式因服務而導致或相關之任何特殊、間接、偶發或必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遭控因服務而導致之資料遺失、利潤損失或營運中斷相關損害)負擔任何責任。
  • 4)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與服務提供方並未就服務之正確性、安全性與可提供性,或就服務適用特定目的或無粗糙翻譯,做成任何保證或擔保,且無論於任何情況下,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或服務提供方皆不須就使用者因此承受之任何損害或損失負擔責任。
  • 第十八條 服務之終止
  • 1) 如服務提供方認定使用者有重複侵犯 T&C 各條款,服務提供方得隨時暫停或停止使用者存取與使用服務。
  • 2) 除《附加條款》另有規定者外,於下列事件發生時:服務提供方得全權決定於任何時點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a) 使用者違反任何 T&C 或其行為明顯表示其無意願或無法繼續遵守 T&C;
    (b) 服務提供方或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依法必須終止服務(舉例來說,若為使用者提供服務係屬於或將成為違法行為);
    (c) 服務提供方或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已決定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服務提供方或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實務上因法律變更之故,而無法繼續於使用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提供服務);
    (d) 服務提供方合理認定其不適合繼續提供服務。
  • 3) 除上述服務終止條款之外,服務提供者可能基於商業上合理的理由,終止提供服務。
  • 第十九條 於服務終止後
  • 於 T&C 終止後,使用者應就截至 T&C 最後一日提供之所有服務,付款給服務提供方。於服務終止後,服務提供方得停用、暫停使用者登入服務以及刪除儲存於服務之所有剩餘使用者(若有)。使用者應自費且自行負擔責任,於服務終止日前備份使用者資料或將使用者資料移至其自有儲存空間。
  • 第二十條 其他規定
  • 1) 準據法:若服務提供方位於日本,則T&C之解釋、適用均應受日本法律所規範。因 T&C 而起或相關之所有爭議,皆應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若服務提供方位於日本境外,T&C之解釋、適用應受此等服務提供方所在國家、州或省的法律所規範。因 T&C 而起或相關之所有爭議,皆應以對服務提供方總公司具管轄權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2) 隱私權:就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資訊之蒐集、使用與管理,服務提供方與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將遵守與個人資訊保護有關之適用法律與規章,及下列隱私權政策,使用者需另行瀏覽審閱網址所示隱私權網頁:
    https://direct-fb.fujifilm.com/ap2/sc/privacy_policy_fbd/
  • 3) 不得轉讓:未經服務提供方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使用者依據 T&C 享有之權利與應負擔義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予他人。服務提供方或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得將其依據 T&C 享有之權利與應負擔義務轉讓予其任何關聯公司,且不須取得使用者之事前書面同意,只要此等聯屬公司同意遵守 T&C。
  • 4) 出口管制:使用服務,包括透過服務移轉、發表或上傳資料、軟體或其他內容,均需遵守使用者所在國家與其他國家的出口管制法律與規章。使用者並同意遵守與出口管制有關之所有適用法律與規章。
  • 5) 未放棄適用:服務提供方如有任何放棄適用本合約規範全部或部分權利與所有權之情形,除非做成書面並由服務提供方簽署,否則均不生效力或對使用者有約束力。服務提供方任何放棄適用本合約規範任何權利與所有權之情事,均不應視為其放棄其他相同權利與所有權。
  • 6) 條文之可分割性:若 T&C 之任何部分遭認定無效、可撤銷、違法或無法執行,則此部分應以符合適用法律之方式解讀,以盡可能的反映該部分之原始意圖,而其餘部分應繼續有效以維持完整的效力與效果。
  • 7) 完整協議:T&C 構成使用者與服務提供方之完整協議,規範使用者使用服務之行為,且完全取代使用者與服務提供方就服務做成之任何事前協議。
  • 8) 條款繼續有效:本合約所有依其性質應於 T&C 終止或到期後繼續有效之條款,皆應繼續有效。

FUJIFILM IWpro 附加條款 (針對超商列印服務)

除 T&C 外,本附加條款另構成使用者與服務提供方間「FUJIFILM IWpro」合約之一部分,不影響前述 T&C之效力。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規定外,本附加條款使用之粗體字名詞定義應與 T&C 規範之定義相同。

  • (1) 本合約中,下列名詞應定義如下:
    (a) 「多功能事務機」係指由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及/或其關係企業製造之多功能事務機。此裝置裝有特殊服務模組,並依服務提供方預定之方法登錄於本服務。
    (b) 「服務軟體」係指於提供本服務之過程中提供予使用者或與本服務一併提供給使用者之軟體。
    (c) 「第三方服務」係指由第三方提供或營運且與本服務功能連接之服務。第三方服務列表如本附加條款第 (3) 條所示。
    (d) 「第三方服務提供方」係指提供或營運第三方服務之實體(及其關係企業,若有)。第三方服務提供方列表如本附加條款第 (3) 條所示。
    (e) 「檔案櫃」係指本服務檔案管理功能使用之文件資料庫單位。
  • (2) 使用者不應為下列行為:
    (a) 複製、散佈、銷售、移轉或出租本服務軟體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b) 修改、刪除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本服務軟體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c) 拆解、解譯、逆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試圖擷取本服務軟體之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原始碼;
    (d) 將本服務軟體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揭露、銷售、出租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方。
  • (3)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服務提供方與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將完全無法管理或驗證儲存於 FUJIFILM IWpro 之資料。
  • (4) 任何由使用者所提供之文件資料將依相關法律和服務提供方之公司規定實施合理的組織、人員、物理安全措施和技術安全措施予以保護。
  • (5) 本服務使用之任何由使用者所提供之資訊(含個人資訊,(如有))將傳輸至日本,以解決本服務之故障問題。若使用者希望撤回您就傳輸個人資訊至海外國家所表示之同意,使用者須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 (6) 本服務與下列公司提供之服務合作。使用者使用各服務相關功能者,下列其中一間或所有公司得處理使用者提供之資料。
    公司名稱 總部
    Adobe Inc. 美國維吉尼亞州
    使用者應依照服務提供國之任何隱私權法和規定,實施適當措施。
  • (7) 服務提供方為改善各項功能,以及為因應新型攻擊方法(例如未經授權攻擊和病毒)之緊急必要,得於未經使用者同意之情況下,變更或終止本服務之規格或本服務部分內容。
  • (8) 除了依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提供予使用者之隱私權政策外,茲此視為使用者同意服務提供方和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進行下列事宜。
    (a) 為提升本服務水準,使用者同意服務提供方得維持保存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紀錄。
    (b) 為解決本服務之故障問題,得就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紀錄,包括文件、數據資料等,予以保存一段時間。
    (c) 於提供使用者本服務、技術支援、軟體維護或類似服務之過程中或為該等目的,由使用者提供予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及其子公司之任何個人資料得傳輸至 FUJIFILM Business Innovation 及其子公司所在之中國處理。
  • (9) 本服務僅於台灣地區(含台澎金馬)供使用者使用。該等區域以外之使用者無法使用本服務。
  • (10) 下列規定規範本服務包括之字型軟體(「本字型軟體」)的再散佈。
    (a) 不應將本字型軟體嵌入為交換任何形式報酬而散佈之文件。(舉例來說,使用者不應將本字型軟體嵌入收費提供予大眾之電子文件。)
  • (11) 本服務之字型程式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與國際法律保護。
    (a) 本服務所含之 Yu Gothic 和 Yu Mincho 字型係由 JIYUKOBO Ltd. 提供,且該公司擁有字型程式著作權。
    (b) 本服務所含之 BIZ UD Gothic、BIZ UD Mincho 和 UD Digi Kyokasho 字型係由 Morisawa Inc. 提供,且該公司擁有字型程式著作權。
    (c) 與本服務所含之 Adobe PDF Converter Pro SDK 和 PDF 相關的字型程式著作權,為 Adobe Inc. 或其供應商所有。
    (d) 與本服務所含之 Monotype 相關的字型程式著作權,為 Monotype Imaging Inc. 或其供應商所有。

Monotype 係 Monotype Imaging Inc. 之註冊商標。

Adobe 係 Adobe Inc. 於美國及/或其他國家之註冊商標。

增補條款

訂於 2024 年 12 月 1 日